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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教育部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第三批)
2015年07月08日    作者: 环科院    发布 : 环科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的要求,我校6个学位授权点将进行专项评估。2015年7月8日,国务院学位办下发了光学工程学科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为扎实、有序地推进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各相关学院成立专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评估学科(第三批) 

学术学位硕士点(1个):0803光学工程 

三、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评估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学位授权资格和学科的持续发展,各相关学院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各专项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评估工作。 

②成立学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7月11日前)。各相关学院成立相应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请于7月11前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③自我评估(7月20日前)。各有关学院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做好数据统计、材料收集等工作,并按要求撰写评估报告。《自评总结报告》和评估附件材料请于7月20日前提交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xkb@nuist.edu.cn)。 

④材料初审(7月30日前)。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邀请外单位同行专家, 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材料初审。 

⑤材料完善(8月30日前)。各学院根据材料初审意见对评估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⑥材料正式提交(9月10日前)。学校对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附件:2014年光学工程学科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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