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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2012年02月19日    作者:     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的在编、在聘的教职工。我校教职工为科研产出的第一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科研产出的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全额奖励;对于在职攻读博士的,如第一完成人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但我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不予奖励;重大科研产出例外(参见第四、五章)。

第三条                 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第四条                 获奖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作者,则按排名最前作者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如已奖励的科研获奖又得到更高的获奖,可以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国家级项目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973”、 “863”计划项目和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的主持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教育部重大攻关招标项目以及国家“973”课题(单项经费额度超过200万元)、“863”课题(单项经费额度超过200万元)的主持人一次性奖励2万 元。对获得国家“973”课题(单项经费额度小于200万元大于100万元)、“863”课题(单项经费额度小于200万元大于100万元)、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面上(含青年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的主持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和国家软科学项目的 主持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向学校交纳3%资源占用费的纵向项目奖励其中的2.5%给课题组。

第三章  国家级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国家级(海外)专利权按类别奖励,国家级软件著作权单项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著作权人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四章  省部级以上获奖

第九条                 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三大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类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以及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具有很高公信度的奖励,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凡国家级三大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得者按下表的比例进行奖励(万元)。

国家级获奖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以下(有证书)

一等

80

40

30

20

10

其他5

二等

40

20

10

6

4

其他2

三等

10

5

3

其他1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级二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国家级三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部级二等)

第十一条          凡第九条规定的省部级奖的获得者,按下表进行奖励(万元)。

省部级获奖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以下(有证书)

一等

10

5

3

1

其他0.5

二等

3

1

0.5

 

三等

1

0.2

 

 

 

第五章  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指学校选择的国内著名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第一作者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1)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3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 版的专著奖励减半。(2)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编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5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低于 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奖励减半。(3)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译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0.8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1万 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减半。

    标明为教材和已用于实际教学的著作,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对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其中在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暂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被SCI、SCIE、EI(核心版)、ISTP、SSCI、A&HCI、ISSHP收录的,按收录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论文按照期刊的级别进行奖励。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且为第一作者每篇奖励20万元。与外单位合作发表的,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职工为第二作者的奖励5万元、第三作者奖励2万元,其他暂不予奖励。

2) 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SCIE 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在期刊上正式发表并被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参加国际、国内会议,会议文集论文被EI(核心版) 收录的每篇奖励0.1万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3) 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二级进行奖励:

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

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

其他期刊,不予奖励。

4)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不重复奖励,只取最高额发放。

5)国内科技期刊是指列入本学科核心期刊的,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权威、一级和核心期刊按我校的文件规定认定。期刊的外文版(论文翻译版)按该期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2、论文引用

1)我校教职工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的论文所引用的(非自引),每篇每次奖励0.03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其他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大气科学学报》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05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3)国内其他期刊指的是中国科技信息所公布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的期刊。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如有,为自引。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研究论文

1、学术期刊

1)《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5万元,第二作者奖励2万元,其他暂不予奖励。

2) 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学科最高权威刊物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中国社会科 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被A&HCI、ISSHP收录的论文,每 篇奖励0.2万元。

3)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

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

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

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其他期刊,不予奖励。

4)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不重复奖励,只取最高额发放。

5)国内期刊是指列入本学科核心期刊的,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权威、一级和核心期刊按我校的文件规定认定。期刊的外文版(翻译版)按该期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2、论文引用

1)被核心期刊、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等标注为参考文献或引用文献的我校作者论文(非自引),每篇奖励作者0.01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其他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阅江学刊》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05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如有,为自引。

3、报纸

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论文或论述,字数2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5万元,在省级以上其它大报理论版上发表2000字以上论文或论述,每篇奖励0.1万元。在以上报纸发表短论则分别减半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少于3000字奖励减半。

第十七条        艺术类、美术类科研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发放

第十八条        科研奖励按月发放。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将成果登录校科技成果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送交所在学院科研秘书审核后,由科研秘书统一送交成果科审核认定。成果科按月统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公示一周后发放。对有疑义的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分会仲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本校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有争议的提交校相关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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