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办法
|
修订后的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的在编、在聘、在读的师生员工。我校教职工为科研产出的第一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科研产出的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全额奖励;对于在职攻读博士的,如第一完成人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但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奖励折半发放;
|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的在编、在聘的教职工。我校教职工为科研产出的第一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科研产出的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全额奖励;对于在职攻读博士的,如第一完成人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但我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不予奖励;
|
第三条 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一完成人若是在读学生,则奖励按一半发放并授予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
第三条 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
第七条 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的主持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
第七条 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的主持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增加:对向学校交纳资源占用费的纵向项目奖励到帐经费的2.5%。
|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著作权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
|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著作权人一次性奖励0.1万元。
|
第九条 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各部委、军队和省级科技和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省
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三大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
类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以及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具有很高公信度的奖励,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1)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4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
|
第十二条 (1)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3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减半。
|
(2)编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
|
(2)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编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5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奖励减半。
|
(3)译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增加50%。
|
(3)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译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0.8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减半。
|
第十四条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2万元,其他暂不予奖励。
|
第十四条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取消
|
(2)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被SCIE 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被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
(2)
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SCIE
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在期刊上正式发表并被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参加国际、国内会议,会议文集论文被EI(核心版)
收录的每篇奖励0.1万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
(3) 在国外科技期刊发表的未被SCI、SCIE、EI(核心版)、ISTP收录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
取消
|
(4)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的未被SCI、SCIE、EI(核心版)、ISTP收录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
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
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3万元;
核心期刊,每篇奖励0.1万元。
|
(3)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二级进行奖励:
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
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
其他期刊,不予奖励。
|
2、论文引用
(1)被SCI引证的论文,每篇每次奖励0.03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其他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学报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05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
2、论文引用
(1)我校教职工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的论文所引用的(非自引),每篇每次奖励0.03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其他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大气科学学报》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05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如有,为自引。
|
第十五条 1、学术期刊
(1)《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10万元,第二作者奖励2万元,其他暂不予奖励。
|
第十五条 1、学术期刊
(1)《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5万元,第二作者奖励2万元,其他暂不予奖励。
|
(2)被SSCI收录的论文、学科最高权威刊物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A&HCI收录、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被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
(2)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学科最高权威刊物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被A&HCI、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
(3) 在国外期刊发表的未被SSCI、A&HCI、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
取消
|
(4) 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未被SSCI、A&HCI、ISSHP收录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
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
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3万元;
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核心期刊,每篇奖励0.1万元。”
|
(3)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
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
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
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其他期刊,不予奖励。
|
1、(2)被核心期刊、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等标注为参考文献或引用文献的我校作者论文,每篇奖励作者0.01万元。
|
2、论文引用
(1)被核心期刊、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等标注为参考文献或引用文献的我校作者论文(非自引),每篇奖励作者0.01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其他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阅江学刊》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05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如有,为自引。
|
2、报纸
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论文或论述,每篇奖励0.5万元,在省级以上其它大报理论版上发表2000字以上论文或论述,每篇奖励0.3万元。在以上报纸发表短论则分别减半发放奖金。
|
3、报纸
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论文或论述,字数2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5万元,在省级以上其它大报理论版上发表2000字以上论文或论述,每篇奖励0.1万元。在以上报纸发表短论则分别减半发放奖金。
|
第十六条 短论减半发放奖金。
|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少于3000字奖励减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