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科研之星”评选,旨在培养国内一流乃至世界科技前沿的的青年学术和学科带头人,加速我校青年科研工作者的成长;表彰奖励在我校科研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激励广大青年科研工作者为实现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腾飞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青年科研之星”主要奖励在我校各学科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年龄未超过35周岁的优秀青年科研工作者。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在基础研究领域有较重大的科学发现或者在理论上有较重要的成就,为本学科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㈡在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得到很好的实施和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章 推荐办法
第四条 “青年科研之星”每年评选一次,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根据评奖条件,候选人由所在学院负责推荐,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㈠《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科研之星”候选人推荐表》。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㈡附件材料:
1.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论文及专著(论文限10篇,著作限2部);
2.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3篇以内);
3.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证明;
4.国内外同行对候选人所做贡献的公开评价材料;
5.用户使用证明和效益证明;
6.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明;
7.获得表彰奖励证明的复印件;
8.其他材料。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候选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㈠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㈡不符合评奖条件的;
㈢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评选获奖候选人。参加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候选人。
第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选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公示、异议处理与报批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评选出获奖候选人后,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将获奖候选人的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提出异议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经审查属于异议受理范围的,将异议内容(不记名)通知推荐单位,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初步处理建议报送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经校领导研究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束,将获奖候选人的名单上报校务会议审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向全校通报评选结果。并向获奖者授予证书,奖励人民币1千元。
第十五条 获奖者有关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学校将进一步采取配套措施,做好获奖者的跟踪服务工作,在公派出国深造、科研项目申报、研究设备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时所在学院在课程设置、助手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获奖者创造进一步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施展才华的舞台。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青年科研之星”的评选,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现弄虚作假者,撤消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