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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试行)-环科发〔2012〕20号
2013年12月30日    作者: 环科院    发布 : 环科院    

一、为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三、实验操作和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损坏、遗失仪器设备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并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明确责任人,由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若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并报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并保护现场。对蓄意破坏现场者,要追究责任。

四、一旦发生仪器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免或免于赔偿,但要分析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五、仪器赔偿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5)其中额度在500元以下的赔偿,由实验中心审核报批;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批;2000以上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5)其他特殊情况,由事故鉴定小组协商决定。

六、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七、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赔偿费的收入作为学院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经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实验中心。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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