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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任课教师工作职责(试行)-环科发〔2012〕18号
2013年12月29日    作者: 环科院    发布 : 环科院    

一、实验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教学工作计划,遵守、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学期的实验计划(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开齐、开足、开好各类实验。

二、实验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认真备课,写好实验讲稿(教案),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凡首次指导的实验项目,教师必须认真试做。因实验材料变化和仪器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应提前和实验人员沟通解决。

三、实验任课教师应提前进入实验室,严格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实验开始前教师要认真讲解实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实验室,应加强巡视,认真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实验及人身安全。

四、做好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任课教师有权制止学生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若因教师责任心差,对学生讲述不清而使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了仪器,要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五、实验完毕任课教师应仔细检查学生记录的实验数据,以及仪器设备的清点工作,并做好记录。

六、学生实验完毕,督促学生整理好仪器,做好仪器、桌面及环境的清洁工作。如发现仪器损坏,应与实验人员说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验任课教师热爱本职工作,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遇到事故及时处理。离开实验室前应仔细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妥。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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