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实验课程的教学,根据《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课教学基本规范要求》(试行)的运行结果,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出《环境科学实验课教学基本规范要求》,请各课程组所有教师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一条《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任课教师填写教学进度表、确定实验内容及学时分配等方面的纲领性文件,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阅读本门实验课《大纲》,并根据大纲的要求,结合当时的具体实验条件(如实验材料等),制定出该学期的教学计划(主要反映在教学进度表、备课笔记和实验教学日志等方面)。
第二条任课教师或分实验室主任应在开课前6个月选好实验课教材。
第三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2周向实验室主任提交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执行。任课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如认为有必要对原《大纲》或《实验指导》中所列出的实验内容进行增减、拆并和改动时,均应在教学进度表中加以说明,并在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对于需新增开的实验项目须提前一学期由课程组填写【新开实验项目申请表】,并提交实验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和院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
第二章 备课和实验准备
第一条
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均应在上课之前准备就绪,并写好板书,板书应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目的要求、实验步骤、实验作业及下次实验内容和值日生安排。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认真地配合任课教师做好全部的实验准备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因故不在时,应由任课教师自己及时地做好全部的实验准备工作。一切准备就绪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三条
在实验课的前一学期时,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一并向院办提交实验材料总的采购计划(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方向、需用日期等)。需从外地采购的实验材料,至少应提前三个月采购;本地可购到的实验材料,也应在开课前适当的时候采购。
第四条
需要培养、增殖、种植的实验材料,应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原料的采集、培养、种植工作,并在开课之前准备就绪。由院生产实习基地提供实验材料时,应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督促准备就绪。
第五条
各种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的采购、领用和使用要求由实验技术人员领用并登记,贵重及危险药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实验技术人员会同实验教师共同领用和使用,用后多余部分交回仓库。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有相应的备课笔记和教案,并应准备好合适的板书、挂图、幻灯片或投影片或录像片、模型,以及示范标本等物品。无教案者,一律不得上课。
第七条
新上岗教师,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应进行试讲和试做,由新教师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指导教师和院分管主任听课后给予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实验课。
第三章 上
课
第一条
原则上应由任课教师主讲和辅导各次实验,实验技术人员配合做好辅导工作。任课教师因故不在时,经院分管教学的主任和实验室主任批准,可由实验技术人员暂时承担任课教师的全部职责。
第二条
任课教师因故不能上实验课时,应及时向院分管主任请假,并由院分管主任及时通知到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便通知调课或决定代课人。
第三条
校、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有权随时听课,了解实验课的教学情况。其他人员需要听课时,至少应提前一天通知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均应身着实验工作服,否则不能上课。
第五条
学生应带齐自备的各种实验用品,否则实验教师有权停止不符合要求的有关学生的听课及实验操作。学生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各种私人物品带入实验室,更不能将实验室内的任何公物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
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均应在上课铃响之前加入各自的工作岗位。学生应在上课铃响前5分钟进入实验室,任课教师应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记录。
第七条
学生应在上课前认真预习实验内容,上课时认真听讲。任课教师应随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记录下来。
第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即应接指定的位置就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九条
未经任课教师批准,学生不得随意与他人调换上课时间。
第十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后,未经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准许,不得接触各种实验用品。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上课后至学生正式动手操作之前有一定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的讲解,讲解内容包括该次实验的目的意义、实验原理、实验步骤、重点和难点、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课堂作业等,以及预告下次实验的内容。
第十二条
整个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保持实验室内的安静、整洁,严禁大声说笑、打闹;不得乱扔、乱塞、乱倒各种废物或废液,不得随意吐痰;严禁吸烟,严禁随意攀爬桌、凳、台面。
第十三条
整个实验过程中,学生损坏的各类物品,应按院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四条
整个实验过程中,发生水、电、中毒、腐蚀、污染等类事故时,所有室内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尽力阻止事态的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表扬或奖励有功人员,批评、惩罚、处分直至追究失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各项实验内容,不得代替。分小组实验时,应主动分出主、副操作者。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实验,按时完成和上交实验报告。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辅导学生做实验,师生双方共同及时的解决各种问题(尽可能)。每次实验时间不得少子120分钟(不包括打扫卫生时间)。
第十八条
整个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暂时离岗时,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每次实验课,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离开实验室总时数不得超过20分钟,特殊情况另论。无正当理由,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早退。
第十八条
整个实验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必须暂时离开时,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每次实验课,每个学生离开实验室总时数不得超过10分钟,特殊情况另论。无正当理由,学生不得早退。
第十九条
正在上实验课时,除听课教师外,其他闲杂人员不得擅自出入实验室,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阻止其行为。
第二十条
每次实验完毕后,应留下部分学生打扫实验室,清理各种实验物品,关好水、电、窗、门,经任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认可后,学生可以离开。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确认没问题后,逐项认真填写完当次实验教学日志之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 批改实验报告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在下次实验课上发回批改过的实验报告。
第二条
任课教师在批改实验报告时,应在其上指出不足和错误,打出应得的分数,任课教师签名,并注明批改日期。任课教师还应将实验报告的成绩记录在实验成绩册上。
第三条
实验课成绩占该门课总成绩的30%。分数分配为:实验报告10分,实验考试10分,平时操作及顶习10分。
第五章 实验考试
第一条
每学期的实验课全部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安排一次适当的实验 综合考试。具体考试方法及考试内容由各门保自行确定。
第二条
实验考试成绩记分办法见上文,实验考试成绩应及时记录在实 验成绩册上。实验结束后对本学期实验进行综合评定,将评定成绩交任课教
师,之后将实验成绩册交院办。
第三条
实验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另行安排补考。本《基本规范要求》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函授学生的实验课教学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院分管主任会同各实验室主任协商后另行处理。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