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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第49次)的通知
2017年09月18日    作者: 教务处    发布 : 环科院    

各位考生: 

2017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第49次)将于9月23日(星期六)开始举行,持续时间三天,一、四级考试时间为90分钟,二、三级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准考证领取: 

请各学院考生以班级为单位于9月19~22日期间到各学院办公室领取(已毕业的13级考生由学院负责发放); 

准考证应妥善保管,无准考证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如丢失,请于22日下午15:00-16:20到新行政楼421补办。 

注意:考试地点安排在中苑信息中心楼,请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提前熟悉考场,按时参加考试。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试。 

一、考场规则 

考试按级别分批次进行,请同学们根据自己准考证上的日期和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依次抽签并签到。考试迟到或错过考试时间的考生均不能参加考试,作缺考处理。 

1、考生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等候,由工作人员核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军人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磁盘、U盘,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计算器、手提电脑、PDA等辅助工具和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如带入正式考场一经发现将按违纪(作弊)处理。 

3、考试入场前,抽签决定座位号(机器号),并在签到表相应栏内注明自己的机位号并签名。考生进入正式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 

4、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5、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如不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6、自己核验无误后,进行正式考试计时。 

7、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等系统故障,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8、考生答题结束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待监考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 

9、上机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结束时间到系统将被锁定,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待监考人员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0、考生考试时,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11、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2、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教育部第33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1、考试安排表 

2、考场路线图

教务处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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